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翁俊禄:
原告刘一峰诉被告周仁标、周仁良、江苏唐园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翁俊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8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予原告刘一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一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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