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本来:
原告钱国洪诉被告杨本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本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钱国洪返还垫付款1001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001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1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271元,由被告杨本来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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