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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强诉被告刘松涛、李静、刘龙、李田庆、孙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0 9:34:59 浏览次数:235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刘龙:

    原告潘强诉被告刘松涛、李静、刘龙、李田庆、孙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刘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潘强返还借款120万元,支付到2019年1月23日止的利息144000元,并支付此后该借款到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二、李静、刘龙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刘松涛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刘松涛追偿;三、驳回潘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96元,由刘松涛、李静、刘龙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潘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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