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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建强诉被告王春茹、徐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20 10:01:27 浏览次数:232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王春茹:

    原告吴建强诉被告王春茹、徐金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春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吴建强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结欠利息人民币81500元并承担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吴建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春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王春茹负担。(此款原告吴建强已预交,被告应王春茹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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