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益民:
原告左当珍诉被告周益民扶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周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向原告左当珍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扶养费人民币10800元。二、被告周益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向原告左当珍支付截止2022年7月30日止的医疗费人民币18648元。三、驳回原告左当珍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7元,由原告左当珍负担140元,由被告周益民负担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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