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志中:
本院受理原告周双喜诉被告王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75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志中返还原告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19593元(2020.11.25至2022.8.24),并以76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8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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