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磊:
原告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413民初4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58元,减半收取13779元,由原告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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