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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晋文诉被告谢云峰、邓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4 16:48:08 浏览次数:258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谢云峰、邓美君:

    原告刘晋文诉被告谢云峰、邓美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谢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晋文返还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3544元以及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谢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晋文给付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邓美君对被告谢云峰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谢云峰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刘晋文有权以被告谢云峰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村69-401室[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2721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32元,由被告谢云峰、邓美君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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