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胡仁红:
原告谢国华诉被告胡仁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胡仁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谢国华返还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二、驳回原告谢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8元,保全申请费1220元,合计4308元,由被告胡仁红负担(该款原告谢国华已预交,被告胡仁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谢国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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