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站内搜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站内搜索 
原告孙翔诉被告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4 16:48:53 浏览次数:280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3民初7015号

 

王建伟:

    原告孙翔诉被告王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0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建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翔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建伟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王建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