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高华栋:
本院受理原告王军强、吕亚芳与被告沈剑、第三人高华栋、滕章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王军强、吕亚芳就(2022)苏0413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请求判令法院裁定立即停止对常州市金坛区星城朱庄花苑B区22-603室房屋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措施(保全金额120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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