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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建荣诉被告李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4 16:54:02 浏览次数:330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李庚富:

    原告孙建荣诉被告李庚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庚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建荣返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15%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元,由原告孙建荣负担159元,被告李庚富负担362元(该款原告孙建荣已预交,被告李庚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孙建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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