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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伟卫诉被告陈联英、高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5 14:59:37 浏览次数:223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陈联英:

    原告李伟卫诉被告陈联英、高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联英、高距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李伟卫返还借款135000元,支付利息10790元以及以借款1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陈联英、高距华未能按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伟卫有权以被告陈联英、高距华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范家棚8号[不动产权证号:苏(2016)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0745号]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8元,由原告李伟卫负担326元,被告陈联英、高距华负担1582元(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所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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