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左福宗诉被告林建华、第三人林松小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58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林建华将常州市金坛区玉兰园(B区)10幢丙单元606室、10幢丙单元605室、10幢56号、10幢46号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第三人林松小名下的行为;2、请求确认常州市金坛区玉兰园(B区)10幢丙单元606室、10幢56号房屋系被告林建华所有;3、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3年02月2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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