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站内搜索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站内搜索 
原告江苏中煜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 8:45:05 浏览次数:239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

限公司:

    原告江苏中煜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江苏中煜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江苏弘扬服务协议合同》《弘扬服务协议合同》于2022年11月24日解除;二、被告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中煜橡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6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保全费660元,合计2060元,由被告弘扬知识产权代理(常州)有限公司、江苏弘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