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倪云诉被告吴静、第三人王小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情况告知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关于金坛区毛家场新村74号的不动产买卖协议,并恢复不动产登记。2.由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及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3月14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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