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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贵宾诉被告吕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 8:46:49 浏览次数:265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吕网娣:

    原告宋贵宾诉被告吕网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吕网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宋贵宾返还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二、驳回原告宋贵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7元,保全申请费1895元,合计7242元,由被告吕网娣负担(该款原告宋贵宾已预交,被告吕网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宋贵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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