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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尤三保诉被告岳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2 8:47:07 浏览次数:2634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岳爱俊:

    原告尤三保诉被告岳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岳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尤三保返还借款本金57701.96元,支付到2022年7月11日止的利息20917.78元,合计78619.74元,并支付此后该借款本金到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尤三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尤三保负担225元;由岳爱俊负担1789元(此款尤三保已预缴,岳爱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给尤三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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