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志中:
原告周双喜诉被告王志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王志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周双喜返还借款本金76000元、支付到2022年8月24日止的利息19593元,并支付此后该借款本金至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王志中负担(此款周双喜已预缴,王志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给周双喜)。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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