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留平:
原告江和生诉被告潘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8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潘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江和生支付借款人民币67763.86元并承担以人民币67763.8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江和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潘留平负担(该款原告江和生已预交,被告潘留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江和生)。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