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春明、费凯:
原告张树仙诉被告陈春明、费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4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张树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树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