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201号
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
本院在执行江苏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中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虹枫老年福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481509767546N)、金坛市海东机械配件厂、邓俊、王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王军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20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王军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