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亮:
原告孟维诉被告周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5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孟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270元,由原告孟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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