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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2/3 15:41:27 浏览次数:3842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江冬:

    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270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江冬同意归还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0元,此款于2023年2月28日前给付完毕。二、如被告江冬按上述第一项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否则,被告江冬自愿承担违约金600元,且原告德清长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自被告江冬违约之次日起就未付款项及违约金600元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江冬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同意于2023年2月28日前迳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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