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龙:
本院受理原告潘强诉被告刘松涛、李静、刘龙、李田庆、孙月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潘强不服本院(2022)苏041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该院:请求撤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3民初408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改判被上诉人四、五名下的常州市金坛区怡沁园4幢128室的房屋(他项权证号:常州市金坛区苏2018金坛区不动产证明第0007654号)及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怡沁园4幢128室的土地(土地证号:坛国用2012第3657号0089686)的抵押登记手续有效,并判令上诉人对上述房产、土地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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