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焱久机械厂: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永盛铸工材料厂诉被告常州市焱久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6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3752元。同时要求被告以17375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4月2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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