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8370号
范建平:
原告葛洪芳诉被告范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8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葛洪芳货款6750元、逾期付款利息533元,合计7283元;二、驳回原告葛洪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范建平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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