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8028号
韩彬:
原告金坛区尧塘李珍生鲜超市诉被告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8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尧塘李珍生鲜超市货款2065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以20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金坛区尧塘李珍生鲜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元,由被告韩彬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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