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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韩萌萌诉被告周静芸、朱留华、周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2/13 14:17:32 浏览次数:243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周静芸、朱留华、周建忠:

    原告韩萌萌诉被告周静芸、朱留华、周建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朱留华、周建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萌萌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356.19元;二、驳回原告韩萌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朱留华、周建忠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朱留华、周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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