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亮:
本院受理原告周玉刚诉被告周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24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l、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66667元人民币,并承担以166667元为本金按照LPR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该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4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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