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传明:
原告刘泽琪诉被告刘传明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传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泽琪2023年抚养费6000元;二、被告刘传明从2024年起每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刘泽琪抚养费10000元至原告刘泽琪年满十八周岁止;三、驳回原告刘泽琪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传明负担(该款原告刘泽琪已经预交,被告刘传明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泽琪)。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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