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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兰、王保祥:
原告沈正华诉被告王小兰、王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小兰、王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沈正华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并承担以本金人民币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6.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小兰、王保祥负担。(该款原告沈正华已预交,被告王小兰、王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沈正华)。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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