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国: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须照、王来娣、陆渊、王国芳、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2985795.09元,支付利息8004.12元(计算至2022年8月4日)并支付自2022年8月5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二、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38000 元。三、如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刘须照、王来娣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凯尔尚郡花园6幢104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证号:苏(2019)金坛区不动产权第 0017777号】、陆渊、王建国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华苑二村7-301室不动产【不动产权证证号:房权证常金字第001739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金额14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刘须照、王来娣、王国芳对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3185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854元,由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须照、王来娣、陆渊、王国芳、王建国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六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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