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云: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1200元、利息人民币18052.10元(计算至2022年7月29日)以及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李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律师代理费人民币48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52元,由被告李云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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