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
原告于涛诉被告吴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2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涛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320元,合计470元,由原告于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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