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兴友: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王兴友、商丘市诚宣运输有限公司、余振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9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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