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亮、常州亮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吕顺诉被告周传亮、常州亮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周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吕顺返还借款10万元,支付该借款自2022年10月8日起到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赔偿律师费6000元;二、周传亮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由常州亮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吕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3490元,由周传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吕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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