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申彦超:
原告吴金狗诉被告申彦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223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一、被告申彦超同意支付所欠原告吴金狗工资人民币8350元,此款于2023年10月31日前付人民币1000元,从2023年11月起至2024年4月止,每月月底前支付人民币1000元,余款人民币1350元于2024年5月31日前履行完毕。二、原告吴金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申彦超未按上述第一项义务履行,原告吴金狗有权就所欠工资人民币835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申彦超负担(此款原告吴金狗已预交,被告申彦超于2023年10月31日前迳付原告吴金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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