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欧留生:
本院受理原告钱芸诉被告欧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32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人民币1400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从2022年2月1日起以14000为基数,按1.5倍LPR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到归还结束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4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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