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星:
原告曹金忠诉被告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于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曹金忠返还借款250939.37元,并返还该借款自2021年7月18日起到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曹金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1元,由曹金忠负担699元,于星负担49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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