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月庆:
原告高冬生诉被告姚来洪、宋德莉、王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姚来洪、宋德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高冬生返还借款17万元,支付该借款自2022年1月12日起到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二、高冬生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姚来洪、宋德莉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姚来洪、宋德莉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姚来洪、宋德莉、高冬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给高冬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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