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建强:
本院受理原告薛玲诉被告赵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79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本金人民币53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0年5月3日至2022年11月3日的利息1605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自2022年11月4日至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2万元,并承担律师费1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4月19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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