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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文波、李馨诉被告聂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3/3/6 9:13:05 浏览次数:201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告

聂云鑫:

    本院受理原告徐文波、李馨诉被告聂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205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 442000 元,并承担以442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主张借款产生的案件代理费损失人民币18000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4月24日下午15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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