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413民初207号
南京晟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杨国荣:
本院受理原告史银凤诉被告南京晟邦物流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杨国荣、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事故损失174592.0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5月8日9时在本院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法庭地址:常州市金坛区西门大街288号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二楼。
二 〇二三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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