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昊:
本院受理原告邹静诉被告陈昊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627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女儿陈钰可由原告抚养;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子女抚养费219600元(按每月1200元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孩子18周岁止);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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