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金鹏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66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5.11-2022.12的物业管理费6006元滞纳金3322元,电梯费2816元滞纳金1558元,合计人民币1370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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