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倪云诉被告吴静、第三人王小银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2号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3年04月25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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