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留俊诉被告袁建华、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69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袁建华立即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1466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1466元为基数,按照LPR为计算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以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3、判令原告对于被告常州台丰仪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在诉请一、二的金额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内优先受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8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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