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余斌:
本院受理原告黄书荣诉被告余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98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4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5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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