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良干诉被告孙绪迎、高安市友善汽运有限公司、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15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赵良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良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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